南方网讯(记者/李润芳)近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广东省群防群治组织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群防群治组织实行谁设立、谁负责的原则,坚持群防群治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与有关部门指导监督相结合。《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1990年1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2017年7月20日修改的《广东省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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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维护治安秩序
《规定》指出,群防群治工作主要包括下列事项:开展法律法规和安全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治安巡逻、卡口值守、安全检查等安全防范工作,协助维护治安秩序;发生治安事故、案件时,协助公安机关保护现场,提供有关情况、线索;协助有关机关排查和化解矛盾纠纷、排查和消除公共安全隐患;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社会风险隐患,反映群众对社会治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有关机关做好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和社会风险防控等工作。需要群防群治组织协助开展工作的,有关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和工作保障。
个人不得设立群防群治组织
《规定》强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群防群治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指导辖区内群防群治组织建设,推动辖区内群防群治工作。个人不得设立群防群治组织。
此外,群防群治组织需履行下列职责:负责群防群治组织成员的具体招募工作;按照规定开展群防群治工作;为群防群治组织成员开展群防群治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监督群防群治组织成员按照规定履行工作职责;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鼓励出租车司机、外卖小哥参与群防群治
《规定》对参加群防群治组织的人员作出明确要求: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年满18周岁;品行端正,熟悉社情民意,热心公益事业;具有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同时,鼓励公交车和出租汽车驾驶员、快递和外卖配送人员等从业人员以及民兵以个人身份参与群防群治工作。
这些人员不得参加群防群治组织
《规定》指出,这些人员不得参加群防群治组织: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受到行政拘留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从事群防群治工作的其他人员。
冒用群防群治组织将依法处罚
《规定》强调,冒用群防群治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或者利用群防群治组织进行非法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延伸阅读:广东省群防群治组织监督管理规定